頂樓漏水 法院判由管委會修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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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時報 2008.05.05
頂樓漏水 法院判由管委會修繕
陳俊雄、王貴郎/北縣報導
頂樓漏水是由住戶負責修繕?還是該由管委會負責?住在新莊「台北大城」的頂樓劉姓住戶以頂樓平台為共用部分要求管委會修繕;管委會以劉某明知房屋漏水卻以低價購屋,理應自負修繕。板院審結認為,劉姓住戶要求修繕漏水有理,駁回管委會上訴。
這宗判決出爐,形同是把公共空間漏水衍生的維護修繕問題,拋給社區管委會負責,而不是由買賣房屋雙方負責,影響層面相當廣大。
頂樓平台視為共用部分
新莊「台北大城」社區共有十五棟大樓,每棟十層樓,住戶有五百多戶,據社區管理中心人員指出,住戶頂樓漏水糾紛訴訟案,管理委員會已與住戶和解,若要清楚整個事情的過程,宜詢問提訴的住戶。
一位陳姓住戶指出,從沒聽過住戶為了頂樓漏水,向法院控告社區管理委員會的不是,以及獲得勝訴之事。不過,日後大樓若滲漏水到他的住家,也會比照向法院提控管委會的不是。
劉姓民眾在九十二年八月間,購入位在新莊昌平路「台北大城」十樓房屋,但入住後發現每逢下雨過後房屋就因頂樓平台漏水,導致客廳與其他房間接縫處滲流汙損。
法律賦予要求修繕權利
劉姓住戶認為,頂樓平台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的共用部分,維護修繕問題理應由社區管理委員會負責,但他多次寄發存證信函要求管委會解決未果,遂向法院提告要求管委會修繕。
管委會提出「後手應繼受前手之權利,其取得權利不能優於前手」原則,認為劉某前手住戶在頂樓擅搭違建,卻未在拆除時妥善處理,才會衍生漏水問題,而據該社區規約,類似修繕問題應由住戶負責,與管委會無關。
簡易庭一審判決時,法官以漏水修繕責任歸由管委會負責判決劉姓住戶勝訴,「台北大城」管委會不服向板橋地院上訴。
板院民事合議庭認為,修繕費用之責屬於前手沈姓住戶債務,不因劉姓住戶輾轉取得房屋所有權因而承受債務;另外,劉姓住戶雖得依買賣關係向前手求償,但住戶要求管委會負責修繕屬於法律賦予的權利,加上劉某是否以低價購屋獲利僅屬管委會臆測之詞,審結駁回管委會的上訴,再度判決劉姓住戶勝訴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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